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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已调离档案,但未办理辞职手续,那么该人员是否应认定为辞职?

发布时间:2026-08-2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事业单位人员已调离档案但未办理辞职手续是否认定为辞职的问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需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该人员仅调离档案未办理辞职手续,若未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未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关系,原单位仍保留编制,说明双方未完成法定解除程序。根据上述规定,辞职需满足“书面通知+程序完结”或“协商一致”的条件,仅调档无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辞职。针对事业单位人员已调离档案但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以下是几点实用行动建议:1.书面确认劳动关系状态:立即向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发送书面函件,明确询问当前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编制保留的原因及调档的性质,要求单位书面回复。这能固定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认知,避免后续争议。2.梳理调档及编制相关证据:收集调档通知、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编制保留的证明(如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未解除的证据。3.咨询单位人事或法律专业人士:向单位人事部门了解事业单位辞职的具体流程和制度,或咨询律师,结合证据分析调档行为是否构成辞职,明确自身权益。4.主动补正手续(若需):若调档是因个人疏忽未完成辞职流程,且确有辞职意愿,主动与单位沟通补办公开辞职手续,避免编制占用引发单位追责;若无意辞职,要求单位明确编制保留的期限和条件。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考虑因素:自身是否有辞职意愿、单位对调档和编制的态度、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劳动关系状态。若对劳动关系状态仍有疑问,或单位拒绝配合确认,建议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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